1、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 ---武政〔2013〕31号
大力倡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在汉创业发展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创业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重点用于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创业项目的资助、创业企业的服务、创业大赛的推动和创业典型的宣传等。同时,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有关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等政策措施。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和以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位居全国前列。
(二)完善多元化的创业投(融)资扶持体系。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创业的作用,设立额度为1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在武汉地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充分发挥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助推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积极作用,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由市科技局按照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孵化器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对在孵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给予风险投资,市科技局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补贴按照规定至2016年12月31日截止。
(三)积极搭建立体化的创业孵化平台。重点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321工程”,即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国家级开发区为主体,每个开发区负责建成3家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每个中心城区至少建成2家区级高校毕业生孵化基地,每个新城区至少建成1家区级高校毕业生孵化基地。积极鼓励武汉地区高校依托自有资产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园,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咨询、创业孵化服务。
(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服务。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俱乐部的示范作用,定期举办武汉大学生创业高层次论坛,组织“创业在武汉”高校行、“大学生创业大讲堂”等公益性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相关单位要共同组织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积极推进创业实训,对贫困家庭(享受低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成功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2013〕28号
大力培育创业主体
(一)大力扶持初次创业。广泛动员民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进行自主创业。对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者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享受《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选择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创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鼓励和扶助大学生创业。鼓励在汉高校大学生参加各类创业实践活动,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对毕业后3年内在汉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大学生,凭纳税证明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市、区各承担50%。每年组织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评选,对评选的前100名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经营场地租金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优化创业登记管理
(一)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外,允许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省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的,办理筹建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二)简化登记手续。实行工商注册登记“零收费”、“零门槛”、“零首付”和工业企业注册登记“1天办结”。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按照“同步受理、牵头协同、资料互认、集中回复”的并联审批方式,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 ----武政规〔2013〕14号
一、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市人民政府每年奖励1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鼓励在汉高校允许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学生休学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其创业时间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苗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特区,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与高校合作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三、对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的创业企业,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第1年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第2—4年连续3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
四、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市天使投资基金、创业种子资金,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各区、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与创业种子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初创企业。
五、设立2000万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其中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10—20万元无偿资助;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我市设立的100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重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为2年,并由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七、对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单个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
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青桐”计划的暂行办法》----高新区常务会(2013年第32次审议通过)
第一条 设立5000万元创业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对高新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借款资助、房租补贴、贷款贴息、中介服务费用补贴、住房保障等支持(与孵化器专项资金合并使用)。
第二条 开展主题孵化器建设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各种类型孵化器。
(二)各园区制定孵化器建设计划,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三)按照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评估指标,优先支持大学生创业苗圃(特区、卡座)及各类创新型孵化器建设;优先支持建有成果展示、服务平台、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引入风投机构的各种主题孵化器。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给予房租补贴
(一)对于大学生创业企业首次入驻孵化器的,第1年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给予房租全额补贴(含市级补贴部分,以下同);100平方米-300平方米部分给予50%房租补贴。第2-4年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给予50%房租补贴。
(二)对于在孵化器创业卡座创业的大学生,给予费用全免。
第四条 对大学生创业实行个性化服务
(一)探索大学生创业企业支持新机制,每年选择若干优秀项目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无息借款或投资支持。
(二)支持孵化器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孵化器员工对大学生创业企业持股孵化。
(三)支持孵化器建立不少于100万元担保基金,重点为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高新区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并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
(四)组织中介机构为创业企业实行会计代帐等服务,给予创业企业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补贴。
第五条 健全大学生创业住房保障机制
在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周边规划建设大学生人才公寓,优先支持在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入住。对未能入住人才公寓的创业大学生,按每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人数20%、最多不超过10人的比例给予200元/人•月住房补贴,补贴对象由企业申报,社保部门审核确定。
第六条 建立大学生创业企业定向退出机制
对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苗圃孵化不超过1年,孵化器在孵时限不超过3年,对成长较快、孵化器空间不能满足发展需求的创业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高新区加速器。
第七条 营造大学生创业氛围
(一)积极宣传大学生创业政策,鼓励大学生到孵化器创业,支持大学生在学校、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地创业。
(二)鼓励孵化器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论坛等,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
(三)大力开展创业活动。每半月组织一次科技金融对接会,每月举办一次光谷“青桐汇”,每年组织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不定期举办光谷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对获奖的创业项目给予奖励。
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
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意见的实施导则
一、申报武汉市“大学生创业先锋”
政策标准 市人民政府每年奖励1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给予每名大学生创业先锋3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武汉市“大学生创业先锋”评选奖励办法》(武科政〔2013〕135号)
奖励对象 在校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同)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
申报条件 (1)个人已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
(2)创业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
(3)已有技工贸收入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创业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入孵协议;
(3)大学生学历证明;
(4)企业技工贸收入证明、吸纳就业人员证明
受理时间 每年9月—10月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邮箱:kjjfgc@163.com
二、申请大学生创业场地
政策标准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苗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特区,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支持对象 大学生(在校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暂未注册公司的大学生个人或创业团队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创业大学生学历证明;
(3)如已注册公司,请提供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协调单位: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三、申请大学生创业孵化场地租金补贴
政策标准 对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的创业企业,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第1年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第2—4年连续3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
支持对象 全市已纳入备案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机构
申报条件 根据本条政策已为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房租或减房租
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创业大学生学历证明;
(3)如已注册公司,请提供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入孵协议(须包含租用面积和租用价格);
(5)租用对象出具的减免房租证明
受理时间 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补贴申报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邮箱:kjjfgc@163.com
四、申请市级天使投资和创业种子基金
政策标准 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市天使投资基金、创业种子资金,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各区、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与创业种子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初创企业
政策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暨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3〕125号)
支持对象 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申报条件 (1)所属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2)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知识产权权属应清晰,有完整的创业计划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公司章程、批准证书及成立、组建有关的批文及相关基本证照、各种资质及相关证书;
(3)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现状说明(发展阶段、产品及技术、市场、股权结构等);
(5)主要股东及核心管理团队介绍;
(6)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有关企业股权变更、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宜的说明;
(8)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未来三年经营预测;
(9)融资方案及退出安排;
(10)企业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以及重大销售合同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武汉市科创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7-65692416 邮箱:WKT_2013@163.com
市科技局投融资与条件财务处 电话:027-65692143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五、申报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
政策标准 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10—20万元无偿资助。
支持对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申报条件 (1)正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技术秘密即专有技术)
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创业大学生学历证明;
(3)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
(4)入孵协议;
(5)技术创新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时间 每年4月集中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邮箱:kjjfgc@163.com
六、申报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
政策标准 市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符合创业资助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5-20万元的无偿资助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
支持对象 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武汉市范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经营户
申报条件 (1)在武汉市范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经营户;
(2)创业项目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或带动就业能力强;(3)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运作良好的团队;
(4)创业项目在技术上要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较为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和市场前景
申报材料 (1)《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2)创业大学生的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和学生证);(3)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项目计划书
受理时间 每年8月——10月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电话:027-85772822 邮箱:whdxscy@163.com;
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部 、创业服务部
电话:027-82786300 027-87770736
邮箱:1277128572@qq.com
七、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
政策标准 设立的100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重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为2年,并由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
支持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近3年高校毕业生(含武汉地区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申报条件 (1)在我市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中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须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报材料 (1)《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登录武汉人才网(www.job98.com)下载);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5)入孵协议;
(6)贷款使用及还款计划;
(7)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部、创业部
电话:027-82782129 027-82812204 027-87770736
邮箱:1277128572@qq.com 101941546@qq.com
八、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担保补贴
政策标准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对象 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
(2)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已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担保费
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创业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入孵协议;
(4)创业大学生学历证明;
(5)担保合同、银行到帐证明单;
(6)已支付担保费用的证明
受理时间 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补贴申请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邮箱:kjjfgc@163.com
九、申请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风险补偿
政策标准 对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单个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
支持对象 风险投资基金公司
支持条件 已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并已完成股权变更
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被投大学生创业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入孵协议;
(5)创业大学生学历证明;
(6)投资合同、到款证明、股权变更等证明材料
受理时间 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补贴申请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十、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政策标准 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大学生初创科技企业,其3年内缴纳税收市、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
支持对象 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申报条件 (1)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
(2)企业有缴税;
(3)上年度有研发投入
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上年度缴税总额及缴税证明;
(4)上年度研发投入证明
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十一、申请大学生创业培训辅导
政策标准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科技创新创业导师团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支持对象 已开展创业的大学生或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
申请方式 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孵化器管理机构(或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培训辅导申请
组织培训 孵化器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培训辅导的大学生情况组织培训专场,或组织参加由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十二、申请大学生创业培训经费补贴
政策标准 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校园行、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论坛等宣传培训活动,所需费用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支持对象 大学生创业培训活动组织单位
申报条件 (1)已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活动;(2)有实际开支
申报材料 (1)大学生创业培训年度情况(含培训次数,历次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数);
(2)历次培训证明材料(培训通知、签到表等);
(3)申请补贴经费的支出证明
受理时间 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补贴申请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邮箱:kjjfgc@163.com
十三、申请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
政策标准 建立健全大学生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安居乐业”的创业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纳入我市基本住房保障范围,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规定集中组织申请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
支持对象 创业大学生(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六年以内)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六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4)申请人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申报程序 (1)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核查有关情况后集中报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审核
申报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和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及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
(3)收入情况;
(4)入孵协议;
(5)申请人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
协调部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住房保障处 电话:027-85482311
5、《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财规【2013】689号文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申报人须是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依法在武汉市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无违法记录的高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年度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
(二)创业项目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或带动就业能力强;
(三)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运作良好的团队;
(四)创业项目要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较为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创业项目资助标准
创业项目资助共分4个等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重点资助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或带动大学生就业发展的项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年度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团队形式创业的,需提供出资额证明材料;
(四)申报项目计划书(内容包含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进展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和岗位职责等,可对项目优势扩展论述);
(五)对申请表中所反映的数据和内容的证明材料(涉及国家限制行业和领域的,需有相关资质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为在校生的,向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各高校汇总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推荐报送武汉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在武汉地区各类创业园、科技园、产业园或民营机构创办的各类创业园区内的申请人,向所在园区申报。各创业园区汇总统一推荐报送所在区人社部门。所在区人社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武汉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三)其它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所在区人社部门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武汉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省外在校大学生在我市创业的,按照此程序办理。
6、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3】89号
高校毕业生贷款条件及程序。
一、对在我市自主创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五年内(含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以及发明专利证书或各类创业大赛获奖证书、孵化基地入住证明等。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人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对申请报告、企业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记录、贷款用途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并在《担保承诺书》上签署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由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署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城乡劳动者个人贷款办理程序。
(一)自主创业人员到创业地或户籍所在辖区社区(村,下同)服务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1)《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农业创业者还应提供市级以上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见附件2)。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调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无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申请人在辖区内有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况,填写《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调查表》(见附件3)和《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带动就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推荐。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调查推荐程序履行到位、社区经办人员签字及签署公章无误后,在《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对微利项目加盖“微利项目”印章。其中农业创业者和残疾人的创业项目还须先分别报区农业局和区残联,由区农业局和区残联对创业者身份进行认定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推荐到本区担保机构(保险机构)。
(五)区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在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承诺书》(见附件5),办结反担保手续。担保人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在经办银行协助下,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担保人有无恶意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有恶意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不得受理其反担保;担保人无恶意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人填写《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审批表》(见附件6),交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审核后,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见附件7),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
没有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区,申请人可采取实物抵押或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的经营权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担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完整性、创业项目是否符合贷款范围等情况进行核对。由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提供担保的,应将相关材料交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担保人情况进行复核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送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和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和评估;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与申请人和担保人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后放款。
不同意贷款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注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材料退还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退还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退还给申请人。属于农业创业者和残疾人创业者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材料退还给区农业局、区残联。
(六)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推荐的担保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无严重不良记录的,应直接发放贷款,并在发放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确认的《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送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及经办人员姓名。
对不予放款的,经办银行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回告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再按规定程序退还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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